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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兩級制解說 (Two tier tax regime)

Updated: Mar 31, 2020

由課稅年度2018/19年起,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 附表8A 兩級制利得稅率——並非法團的人及附表8B 兩級制利得稅率——法團,法團 (主要指有限公司) 及非法團業務 (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 首200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稅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稅率的一半)及7.5% (標準稅率的一半)。其後超過200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徵稅。

適用情況

只適用於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

即一關連實體系統中只有一間可獲一半稅率。某實體(前者)即屬另一實體(後者)的有關連實體,

- 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 前者和後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

- 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後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而控制則指某實體 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透過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實體),如以下情況則屬控制另一實體。

- 制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已發行股本

- 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表決權

- 有權享有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資本或利潤

簡單來說,只有同一控股集團內的其中一間公司及一人有多於一間獨資經營業務可獲兩級稅率,其他情況皆屬獨立個體,不適用情況不在此限。

不適用情況

已根據其他條文選擇

- 稅務條例第14A(1)條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 稅務條例第14B(2)(a)條 (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務及專屬自保保險業務)

- 稅務條例第14D(5)(b)條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 稅務條例第14H(4)(b)條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

- 稅務條例第14J(5)(b)條 (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

CD-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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