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目的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84條,公司可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2個或多於2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但《公司條例》沒有對公司以全虛擬方式,或以虛擬和實體混合方式舉行成員大會作出提述。
《修訂條例》旨在使《公司條例》和《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更切合時宜,以明確容許公司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而無須成員到指定實體場地出席大會;以及以虛擬和實體方式舉行成員大會(即混合式成員大會)。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 加入「虛擬會議科技」的定義;
- 訂明向成員發出的或在網站上公布的成員大會通知,須指明(但不限於)舉行該大會的實體場地或用以舉行該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或上述兩者;
- 訂明除非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成員大會的通知可指明用以舉行該成員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
- 列出舉行成員大會的方式;
- 釐清當公司的成員大會是在2個或多於2個實體場地舉行時,不論該大會是否亦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該公司須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許該公司身處不同實體場地的成員,可在該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及
- 訂明使用成員大會的通知所指明的虛擬會議科技出席該成員大會的人,須視為在席。
實施日期
此修訂於2023年4月28日實施
適用公司類型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及註冊的公司(即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
虛擬會議科技定義
凡某項科技容許任何人在沒有在場出席會議的情況下,仍可在該會議上聆聽、發言及表決,該項科技即屬虛擬會議科技。因此,用以舉行全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必須容許出席該成員大會的人在該會議上聆聽、發言及表決。
持份者的利益
無論公司選擇舉行虛擬還是混合式成員大會,均須確保大會的合法參加者能使用大會採用的科技在會上聆聽、發言和表決,因此,公司持份者的利益不會因成員大會的舉行方式而受到影響。此外,《公司條例》(第622章)和普通法就成員大會舉行事宜所訂的保障措施,會適用於全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
如成員大會是在2個或多於2個實體場地舉行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84(1)條,當公司的成員大會是在2個或多於2個實體場地舉行時(不論該大會是否亦使用該大會的通知所指明的虛擬會議科技舉行),該公司須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許該公司身處不同實體場地的成員,可在該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
成員大會的通知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76(1)條,該公司須確保成員大會的通知指明(但不限於)舉行該大會的實體場地,或用以舉行該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或上述兩者。
章程細則修訂
即使某公司現時的章程細則提述成員大會的一個或多個舉行地點,除非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該公司可以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而無須修改其章程細則(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83A(3)條)。
凡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某條文所具有的效力,是規定成員大會的通知須指明舉行該成員大會的實體場地的,則該條文本身並不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83A(3)(b)條)
公司舉行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的良好作業模式指引
https://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docs/Guide_GoodPracticeonHoldingVirtualorHybridGM-c.pdf
CSD-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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