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474(1)條,香港有限公司必須委任公司秘書,而秘書若屬自然人,則必須通常居於香港 (第474(4)(a)條規定),而秘書若屬公司,其註冊辦事處須設於香港,或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第474(4)(b)條規定)。而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下稱「《打擊洗錢條例》」), 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
而私人秘書,並非法定要求,其委任與一般僱員無異。
職能
公司秘書職責為確保有限公司符合法例規定,由公司成立,遞交週年申報表,準備股東週年大會,轉換董事,公司股份轉讓至撤銷公司註冊等等。
私人秘書職能則較為多元化,多因應公司要求制定。
稅務地位
公司秘書稅收地位為職位 (office),而私人秘書則為受僱 (employment)。其中最大分別為其稅務徵收的地域規限,前者不論服務地點是香港或香港以外,其稅務皆於香港徵收,而後者則視乎公司為香港或香港以外的稅務居民 (Tax resident)。
CSD-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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